《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五种采购方式:(一)公开对外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2014年12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确定了政府采购的第六种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授权,创设了一种新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这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第七种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具有不一样于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的特殊之处,大多数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框架协议采购有着非常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小额零星采购,也包括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别的条件的小额零星采购。比如,中央预算单位单笔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从前期财政部清理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看,采购人在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领域订立框架协议的需求比较突出,因此专门将这类服务中的小额零星采购纳入了适用范围。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例如,实践中的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
《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财政部还可以规定其他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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