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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章对决策草案的形成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都进行了细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章对决策草案的形成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都进行了细化。
《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不是启动决策程序: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体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处理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相关的单位研究论证。
该条重点对决策事项做研究论证进行了细化,比如领导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等提出的建议,应当交单位研究论证,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提出建议的人或机构身份或地位特殊就可以“私自”做决策。
2、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工作职责,比如,由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对涉及的事项做分析预测,若存在比较大分歧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等等。
1、听取意见的方式: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若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若是涉及专业性强的问题,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访谈、解释说明等。
1、专家、专业机构不应受其他人和事的干扰,做到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做客观、公正、科学地论证。
2、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时,坚持专业性、代表性、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或专业机构。
3、关于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建立咨询论证专家库;市、县级政府可以建立专家库;若没有建立专家库的,能够正常的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评估方式:能够最终靠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近些年,为了国家建设、城市规划、环境改善等目的,各个地方政府都在进行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开发等进行征地、拆迁。土地,作为农民最根本的赖以生存和生活的来源;房屋,作为居民赖以栖身的必要保证,行政机关若将对其进行大面积征收、拆迁,决策机关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民意调查,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最后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根据风险的可控性作出决策。
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条例》。那么,决策机关在作出决策时就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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