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疫情防控期间,陆续在宝山、金山、青浦等多个辖区查获利用修图技术伪造防疫通行证并向他人出售的违法人员。
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是区域封控期间,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认定核发,为确保防疫保障车辆顺利通行的有效证明,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紧急就医、物资保障、城市运行、人员转运、应急处置等情况,其性质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相关部门核发的防疫通行证中,驾驶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车牌号码、企业名称均一一对应,上述信息一经修改相当于改变了通行证的核心内容。因此,使用修图软件修改防疫通行证上的驾驶员、车辆等信息制作假证的行为,属于伪造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防疫通行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个人、单位应通过正规渠道申领上海市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必须保证提供的申领材料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发布的代办广告,谨防上当受骗。
第二,申领到防疫保障通行证后,应按照核发部门限定的用途合法使用,不得出借他人,同时应注意证件的有效期限,不得逾期使用。
第三,对于不符合申领资格的个人及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防疫规定,不得伪造、买卖通行证,不得冒用他人的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的通行证,实施上述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
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涉案当事人从重处罚,切实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全力保障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早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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