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yu乐鱼棋牌:晓鸣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024-03-29 08:10:29 | 来源:乐鱼手机登录网址| 作者:乐鱼在线登录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或“华西证券”)接受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晓鸣股份”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晓鸣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可转债发行”或“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华西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袁宗、尹玉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保荐代表人袁宗和尹玉堂接受本保荐机构委派,具体负责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晓鸣农牧”)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尽职推荐工作。

  袁宗,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主持和参与了陕西黑猫IPO、帝王洁具IPO、敦煌种业IPO、荣科科技非公开发行、金种子酒非公开发行、云天化分离交易可转债、福田汽车配股、陕西黑猫配股、帝王洁具重大资产重组、帝欧家居可转债等投资银行项目。

  尹玉堂,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消费行业组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参与了晓鸣股份IPO、陕西黑猫配股、帝王洁具重大资产重组、四平旭升豁免要约收购陕西黑猫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项目。

  张昊宇,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消费行业组总经理助理。曾主持和参与了华录百纳IPO、帝王洁具IPO、晓鸣股份IPO、博瑞传播非公开发行、易华录非公开发行、帝王洁具重大资产重组、陕西黑猫配股、帝欧家居可转债等投资银行项目。

  经营范围 祖代、父母代种鸡养殖;父母代、商品代雏鸡(蛋)销售;商品鸡、育成鸡养殖及销售;商品蛋销售;粮食种植、收购、加工及销售;饲料生产、加工及销售;畜禽屠宰;肉制品、蛋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复混肥料、水溶肥料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农牧业技术推广及服务;林草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华西证券质量控制部以及内核管理部依照华西证券内核工作程序对本项目实施了内核,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2021年12月18日,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袁宗、尹玉堂组织项目组对本项目进行了自查和评议。

  4、2021年12月27日,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答复,质量控制部收到项目组的回复报告后,于2021年12月28日对保荐代表人执行了问核程序,并出具质量控制报告。

  6、2022年1月10日,项目组对内核管理部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了答复,修改了申报材料并反馈至内核管理部。内核管理部收到项目组的回复报告后,认为项目具备提交内核会议审议条件,并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7、2022年1月14日,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并听取项目组的解答后,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表决有条件通过,在项目组落实相关条件后同意本项目申报。

  2022年1月14日,华西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核。出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内核委员会成员7人。

  会议经过规定流程,最终表决结果为:4票“同意”、3票“有条件同意”、0票“不同意”,本项目获得内核会议审议有条件通过,在项目组落实相关条件后同意本项目申报。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及审慎核查后认为,晓鸣股份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12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关于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若干议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股票所必需的内部有权机构之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145.23万元、5,024.86万元和8,184.56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32,9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红寺堡智慧农业产业示范园父母代种业基地项目(一期、二期、三期)”、“南方种业中心一期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形: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145.23万元、5,024.86万元和8,184.56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32,9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7.11%、29.67%、28.93%。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低。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582.70万元、8,486.68万元和17,548.27万元,公司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三)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目前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已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已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及2021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4,603.59万元、6,467.35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下列情形: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3、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可转债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如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相关规定。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依照公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赎回条款,规定了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并同时约定“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载明:“公司已与华西证券签署受托管理协议,聘请华西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受托管理人的监督。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债券视作同意华西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约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发行人制定的《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了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该等规则公平、合理,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如公司董事会未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履行召集职责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提议(提议需附议案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该等书面提议后的5日内回复提议人是否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该等提议后15日内以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媒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方式发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董事会未在5日内作出书面反馈或不同意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自行发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至少提前15日发出会议通知”,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之“(二)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之“19、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中补充披露了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情况如下:

  ③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持有各期债券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

  ⑤在各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发行人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各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违约事项可能发生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前项采取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相关措施时,发行人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追加担保,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如果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对发行人提起诉讼/仲裁)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或强制发行人履行《受托管理协议》或各期债券项下的义务。

  本期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七、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红寺堡智慧农业产业示范园父母代种业基地项目(一期、二期、三期)”、“南方种业中心一期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900万元(含32,900万元),其中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7,9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24.01%,未超过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一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规定。

  (二)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四条“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的规定。

  八、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2021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聘请了宁夏言辰科技有限公司、中辉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常德市智创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服务。发行人聘请上述第三方机构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合同约定服务不涉及违法事项。

  公司通过自主创新经营模式、养殖模式、管理模式,持续集成新技术、新设备与养殖和孵化环节深度融合应用,推动新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实现了传统蛋鸡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引、繁、推”一体化科技型蛋鸡制种企业。秉持打造中国蛋鸡产业生物安全第一品牌的理念,公司将继续探索新模式和新技术的应用。在未来持续探索新模式、新技术的过程中,若新模式、新技术与现有业务融合的经济效益或者市场认可度未达预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禽类疫病是制约家禽养殖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也是家禽养殖业中公认的重大风险。随着全球经济和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国内蛋鸡行业疫病防控将面临更大的挑战。重大疫病一旦出现并大面积传播,将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公司业务面临的疫病主要包括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氏病等。

  禽类疫病给公司带来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自有蛋种鸡在养殖过程中若发生疾病,将导致自有鸡群的整体健康状况和生产性能大幅下降,病死鸡出现率增加,给公司直接带来经济损失;2、家禽养殖行业若爆发大规模疫病,将导致公司自有蛋鸡受疫病感染的风险增大,公司在疫苗接种、紧急免疫隔离带建设等防疫措施上的投入提高,进而导致公司经营成本提高;3、行业内重大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将会影响公众对禽产品的需求量,一方面消费者对禽类疾病可能引发的人体生命安全问题过于担心,导致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消费心理恐慌,降低相关产品的需求量,影响公司的产品销售;另一方面养殖户担心遭受疫病风险,影响其饲养积极性,进而直接影响公司业绩。

  公司建有单独的饲料加工厂。饲料原料中玉米、豆粕所占比重较大,玉米和豆粕的价格受国家农产品政策、国内与国际市场供求状况、运输条件、气候、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且公司所处行业为充分竞争行业,提高商品销售价格从而向下游产业转移成本的能力有限。一旦玉米和豆粕市场价格大幅上升,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单位生产成本提高,毛利率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我国蛋鸡“小规模、大群体”的产业现状,使得市场上的多数蛋鸡饲养者抗风险能力较差,玉米、豆粕价格若出现大幅上升,将压缩下游养殖户的利润空间,降低其养殖的积极性,进而减少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鸡蛋消费市场巨大,但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季节、突发的疫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多种因素影响,波动较为频繁。首先,我国大多数蛋鸡养殖经营者的抗风险能力弱,市场预判能力不足,往往根据鸡蛋当前的市场行情决定补栏或空栏。长期来看,这种滞后的市场行为直接导致鸡蛋价格周期性地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进而影响公司商品代雏鸡的销售价格。其次,如果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或者现有竞争对手扩大产能,将导致整个市场供给大量增加,在一定时间内会使公司商品代雏鸡价格下跌。最后,如果消费者对鸡蛋的偏好下降或者鸡蛋的替代品供给增加,市场对鸡蛋的需求下降,将使下游行业对公司商品代雏鸡的需求下降,进而导致公司产品价格下跌。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优质原种鸡种源主要控制于欧美少数几家育种公司手中,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市场认可度,公司引种扩繁的品种均从国外进口;经过长期稳定的合作,公司与美国海兰国际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将其作为重要的祖代蛋种鸡供应商,在祖代蛋种鸡引种方面对该供应商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虽然国外其他育种公司的罗曼系列、伊莎系列以及其他品种在国内同样具有一定的市场认可度,并且公司已就个别品类进行了推广尝试,但公司已经与美国海兰国际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一旦美国海兰国际公司由于疫病或其他原因减少或停止输出祖代蛋种鸡,仍将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三原分公司、长春分公司和五家渠分公司经营场所为租赁取得,虽然公司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协议,但相关经营场所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此外,随着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周边土地用途的改变,存在出租方违约的风险,一旦出租方违约,公司上述地区的生产场地将面临着中途被迫搬迁、到期无法续租而导致生产中断的风险,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自然人供应商和自然人客户(含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供应商和客户相比,自然人供应商和客户经营能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抗风险能力更差。当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自然人供应商和客户的经营稳定性可能受到较大影响,可能会减少供应量或者采购量,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020年初,国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一方面,全国多地相继采取了封村封路、设置关卡等措施,使得公司雏鸡运输不畅,出现了客户退单、推迟进鸡计划等情况,由于雏鸡产品无法长期储存,公司对无法完成销售的雏鸡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学校延迟开学,工厂延迟开工,节庆、旅游和会议等社会集中性活动取消,导致鸡蛋消费需求和市场价格的下降,公司下游客户养殖蛋鸡的积极性受挫,进而影响了公司雏鸡的销售。

  截至目前,国内疫情出现反复,如果未来疫情发展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蛋鸡行业受行业自身特点和外部突发因素影响,存在较为明显的行业周期波动,在行业下行周期时,公司下游客户需求萎缩,产品价格下降,会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进而引起公司销售难度增大、利润下滑甚至亏损的情况。虽然公司会及时调整自身经营策略以减少行业下行的不利影响,但是仍无法完全避免公司经营受到的不利影响。

  随着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普及以及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食品安全要求公司从饲料生产、家禽养殖等多个环节进行保障。如果未来国家进一步提高相关标准要求,则公司有可能需要进一步加大在各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与检测投入,最终导致生产成本上升。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公司的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不能满足规模增长以及行业监管政策变动带来的新形势,进而导致公司因质量控制出现疏漏或瑕疵而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将有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公司品牌、信誉及产品销售将受到直接影响。

  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张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对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技术研发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若不能在制度建设、人才配置、技术研发等方面同步跟进,公司存在因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魏晓明本次发行前持有晓鸣股份 8,016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2.1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人事决策等施加较大影响,并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公司主营业务为祖代蛋种鸡、父母代蛋种鸡养殖;父母代种雏鸡、商品代雏鸡(蛋)及其副产品销售;商品代育成鸡养殖及销售。养殖过程中的污染物主要是畜禽饲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粪便、污水等。近年来各级政府对于环境保护问题日益重视,先后制定了日益严格的环保标准及规范。例如,2014年我国颁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对畜禽养殖企业的环保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虽然公司已对场址进行了精心选择,保证了必要的环保投入,并按要求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但如果今后国家提高环保标准,一方面将增加公司的环保投入而导致成本增加,有可能对公司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存在大量规模较小的蛋鸡养殖户,盈利能力较弱,用于环保的投入有限,若国家提高环保标准,将导致公司部分蛋鸡养殖客户无法满足环保要求而退出蛋鸡养殖行业,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短期内可能因此下降,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公司及兰考晓鸣均为农业生产者,享受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免企业所得税。公司及兰考晓鸣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兰考研究院经认定为小微企业,按照此项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应税所得率为销售收入的3%,2020年开始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本公司所属的兰考分公司、银川分公司、青铜峡分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三原分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上述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河南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本公司所属的兰考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计70,901.53元。

  公司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提高了盈利水平。若未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38.48%、21.30%、22.46%和14.53%,净利润分别为11,060.37万元、5,024.86万元、8,184.56万元和1,364.39万元,受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行业周期波动和新冠疫情等影响,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和净利润均呈现波动趋势。

  近年来,宏观经济环境趋于严峻复杂,不确定因素增多。动物疫病蔓延,非洲猪瘟自2019年爆发至今,虽已得到有效控制但仍无法完全消除,同时美国和法国正爆发严重禽流感,并有向全球扩散的趋势,上述已经发生的动物疫病及其他潜在动物疫病因素会对雏鸡的生产、销售产生影响;新冠疫情反复,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环节均可能在疫情中受到冲击;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公司主要原材料玉米、豆粕的采购价格自2020年以来均发生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导致公司成本上升;俄乌战争爆发,俄罗斯和乌克兰作为传统的能源和粮食生产大国也可能会对全球能源、食品价格造成深远影响。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财务费用也将有一定幅度的上升,若上述影响因素持续恶化,公司存在未来业绩下滑及亏损的风险。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因素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发行完成后,未来可转债投资者集中转股导致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可能导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较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下降的情形。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可转债投资者集中转股可能导致公司即期回报短期内被摊薄,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在接受处罚后,公司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和落实。报告期内,公司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但若公司在未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则可能存在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责令整改的可能,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红寺堡智慧农业产业示范园父母代种业基地项目(一期、二期、三期)、南方种业中心一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若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不力、项目不能按计划开工或完工、项目投产后疫病防控体系不完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宏观经济波动、消费者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变化、消费心理的变化等,都有可能影响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风险。

  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会随之增加,将导致相关折旧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释放及经济效益提升需要一定的时间,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初期,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公司需根据约定的可转债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部分偿付利息及兑付到期本金、并在触发回售条件时兑现投资者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从而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能力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兼具债券属性和股票属性。其二级市场的价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向下修正条款及投资者的预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流通的过程中,价格波动较为复杂,甚至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价格波动风险,以及可转债产品的特殊性,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本次可转债采用固定利率。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的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社会形势、汇率、投资者的偏好和心理预期都会对其走势产生影响。如果因上述因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息,从而增加公司财务费用和资金压力。

  尽管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如果公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可转债回售或在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联合资信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等级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已发行的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投资风险。

  发行人是集祖代和父母代蛋种鸡养殖、蛋鸡养殖工程技术研发、种蛋孵化、雏鸡销售、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引、繁、推”一体化科技型蛋鸡制种企业。

  蛋鸡产业是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都极为重视农业发展,每年年初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及年末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均聚焦农业发展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行业的政策支持,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保障,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具备可持续性,为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发行人“集中养殖、分散孵化”的经营模式,利用独特的地理位置,形成了发行人的天然优势,是发行人区别于竞争对手的最显著的标志。依托于创新的经营模式,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持续增长,2019-2021年,发行人商品代雏鸡销售数量年均增长率达到20.28%。“集中养殖、分散孵化”的经营模式为发行人持续经营发展建立了核心竞争力。

  2019-2021年,全国商品代雏鸡的年销售量分别为11.94亿羽、11.44亿羽、11.59亿羽,按销售数量计算公司 2019-2021年市场占有率分别为 10.04%、12.52%、14.95%,且市场份额占比逐年提升。发行人已经建立的规模优势和品牌优势,为发行人持续经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发行人依托七大研发与技术平台及院士、专家工作站,配合驻场技术人员等技术团队,为发行人的技术创新及产业化应用提供了智力、技术和人才支持。发行人重视现场技术员的培养和核心技术骨干的储备工作,专业化人才队伍为发行人持续经营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是发行人应对未来行业变化的中坚力量。

  发行人创立之初就提出了“打造中国蛋鸡产业生物安全第一品牌”的理念,专注于蛋鸡制种行业,整合资源优势,践行动物福利养殖,把好食品安全的源头关,以科技创新不断提高雏鸡质量,在科技研发、高科技智能化设备运用等方面不懈努力,以全方位保障种鸡的优良性能,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的雏鸡产品及服务。创新性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与管理能力建设,提高了发行人生物安全水平,为发行人持续经营发展提供了产品品质保障。

  发行人在蛋种鸡养殖、雏鸡孵化以及饲料加工等生产环节,通过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相结合,开发出系列化蛋鸡精细化制种核心关键新技术,这些技术对于提高蛋种鸡制种效率和产品质量发挥了核心技术支撑作用。发行人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与新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是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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