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yu乐鱼棋牌: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2024-05-02 10:32:59 | 来源:乐鱼手机登录网址| 作者:乐鱼在线登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采购行为,深化采购制度改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防范控制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采购,包含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及非政府采购。

  第三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加强自身采购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履行既定程序,落实竞争优选,全程记录有痕。

  (三)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分配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公示及回传、进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公示;

  (七)妥善收集、保管采购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时向财务处提交采购合同文本和验收证明,提请财务处支付合同款;年度终了,向办公室移交完整的采购归档材料。

  各单位可单独设置政府采购专员职责,将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室部分涉及政府采购的职责集中到政府采购专员职责中。

  要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依照国家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编细编实采购预算,应当将该财政年度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要细化编制采购意向并按规定时间在政府采购网公开,非政府采购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要求在部门或单位网站公开。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有起点金额的在起点金额以上,下同)属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集中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属于非政府采购。

  (二)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由相关科室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

  (一)达到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使用公开对外招标采购方式,如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科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选择正真适合的采购方式,选择单一来源方式的,需由科室拟制单一来源理由,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单位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非政府采购项目,科室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按照预算支出标准,报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自主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如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单位党组会讨论通过。

  (二)不得将应当以公开对外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对外招标采购。

  (三)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对外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四)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按照该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可以少于5个工作日。

  (一)应该依据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能自行招标,也能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自行组织并且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选择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科室应参考各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提出初步选择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确定。科室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后,报办公室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其他机构)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三)对于非政府采购,可以由单位自行采购,也能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按照非政府采购流程进行代理采购。自行采购且不在江苏省网上商场采购的项目,需组建项目自行采购小组,由采购专员发起组建,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项目委托自行采购小组采购。

  (一)应对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包括各类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公告等)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二)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创新,保护自然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应当在政府采购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七)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政府采购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与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没办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九)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没办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十)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十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十二)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做市场调研,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可以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三)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十四)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十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十六)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十七)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四)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可以少于二十日。

  (五)非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的,也应该依据项目特性,由自行采购小组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邀请或公告邀请(单位或部门网站)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

  (二)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核检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四)公开对外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检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五)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可以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七)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

  (八)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一)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二)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仔细的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人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一)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做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应当及时(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一)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四)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合同公示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徐州政府采购网”上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上报”。

  第二十一条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或其他机构)对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采购项目验收等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二)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在单位网站或者部门网络站点进行公开。

  (三)政府采购信息在2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应一致且真实合理,应当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

  (五)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内容除外。

  (二)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与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四)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与其他有关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收到政府采购项目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七)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应充分的发挥局机关党委(或其他机构)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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