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yu乐鱼棋牌:中国铸造协会:关于做好铸造用生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的通知
2024-05-02 07:30:17 | 来源:乐鱼手机登录网址| 作者:乐鱼在线登录

  中国铸造协会发布《关于做好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的通知》,公示内容包含1.公司基本情况(边界范围有企业生铁冶炼及铸造相关的所有生产装备)。2.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内容、投资及完成的总体情况。3.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开展情况(评估过程简述、评估单位、监测单位、评估监测时间)。4.针对协会反馈的修改意见,企业进一步整改的情况。5.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结论。6.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取得的减排效果,主要改造设施照片等。

  一、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况的,正在申请公示的企业中止公示评审,已公示的企业撤销公示,并在协会网站公开通报。中止公示评审或撤销公示之日起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低公示,相关评估监测机构有连带责任的,协会一年内不再接收该评估监测机构编制的报告。

  1.因生态环境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

  二、正在申请公示的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的中止公示评审,已公示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的撤销公示,并在协会网站公开通 报。中止公示评审或撤销公示之日起,企业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低公示,相关评估监测机构有连带责任的,协会半年内不再接收该评估监测机构编制的报告。

  4.其他被企业、新闻媒体、组织或个人举报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中国铸造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对以上情况做调研核实并集体讨论研究,征求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意见后,及时动态调整。正在申请公示的企业将中止公示评审,已公示的企业将撤销其公示。

  对中止公示申请和被撤销公示的企业,为鼓励相关企业积极整改及遵纪守法,中止和撤销期届满后,可按要求重新申请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

  评估监测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如果主要生产工序(且存在上下游关联的)存在多个法人,应以厂界为主要评价范围,涉及多张排污许可证的应全部纳入。

  明确界定纳入本次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范围内的所有产线或设施装备,并对照排污许可证补充说明是否全部纳入。存在已停用设施等特殊情况的,须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列举本次评估依据的文件,并总述文件的重点要求,关切地方对企业的特殊要求。

  简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介绍,包括企业的成立与发展、企业成立的时间,公司类型、经营性质、员工数、注册投资的金额、主营业务,生产主要工序、生产产品、产能规模及营业收入等。附厂区平面布置图。

  概述企业主体生产设施情况,并列表提供主要生产设施名称、主要原辅材料、基本的产品、设计产能、近一个周期年的原辅材料用量和产品产量。

  概述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并列表提供各生产工序配备的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及主要参数、改造项目名称、改造时间、投资情况、近一周期年的脱除剂使用量等情况。对照相关技术规范,分析治理设施工艺、参数的符合性。对重点排放源列表给出设计和实施工程单位及单位资质。

  附火车运输线路、水运码头、厂内运输线路(标注主要道路、厂区门岗)示意图。

  简述企业环评批复、环保完工验收手续执行情况。列表说明环评批复和验收情况。

  说明是否发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刑事处罚,或因出现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附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示的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证明。

  简述企业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保管理人员数量、专业、职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技能水平等。

  简述企业排污许可证情况,包括许可证申请、延续资料、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上报情况等。

  对评估范围内全部排放口监测断面、监测孔、平台、梯架、辅助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总结,并以列表的形式说明各点位门槛评估时存在的问题、改造情况、改造后达到的效果,及改造后照片,并进行规范化分析。

  对CEMS设置和管理的规范化进行总结,包括:CEMS运行质控手册、适用性检测报告、调试报告、验收报告、评估期内最近连续30天CEMS有效数据95%以上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数据传输有效率达95%以上、近一个月运维台账及巡检、维修、校准、校验、易耗品更换等内容。

  以文字、表格相结合的形式,对《意见》附表中涉及的污染源进行基准年全年自行监测情况总结。包括自行监测方案、核查监测点位申报完整性、核查监测项目和频次是不是满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HJ 1251-2022)要求。

  以文字、表格相结合的形式,说明《意见》要求中各要安设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点位的安装和规范性情况,污染源名称、控制管理系统类型、采集生产的全部过程参数、采集环保设施参数,截图说明生产和环保数据能否同时同界面显示查询、数据保存时效等情况。

  DCS可参照环办便函〔2021〕439号文件附表要求,采集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参数,CEMS在线监测数据,以及体现生产负荷和设备启停的主要生产的基本工艺参数,任意参数曲线可组合至同一个界面中查看。

  对照《意见》中超低排放要求,介绍企业无组织源清单的建立以及统计情况,从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三个方面介绍企业无组织排放现状及整改情况。

  (1)物料储存环节:企业各粉状物料密闭储存、各块状或粘湿物料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储存的方式、点位数量(含内部二次倒运物料堆场)、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点位数量及问题;以及料场内部除尘抑尘设施情况、料场出口洗车装置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物料输送环节:企业各粉状物料密闭输送、各块状及粘湿物料密闭或封闭输送方式、输送路线、点位数量、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点位数量及突出问题。

  (3)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方面:公司制作工艺无组织排放源排放及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情况,以及在除尘设施配备、车间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4)监测、监控方面:企业高清视频监控、TSP浓度监测设备、环境空气微站布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方面:无组织管控平台建立及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环境空气微站:介绍企业环境空气微站安装情况,包括微站数量、监测因子、储存能力等,列表给出微站点位名称、安装位置、监测因子等,检查环境空气质量微站的校准和维护记录,评估其符合性。附厂区空气质量微站分布图。

  TSP监测仪:介绍企业TSP监测仪安装情况,包括安装数量、主要技术参数、有效工作范围等。列表给出TSP监测仪点位名称、所属分厂、安装位置等,检查环境空气质量微站的校准和维护记录,并对照无组织排放源清单,结合TSP监测仪的有效工作范围,评估TSP监测仪的符合性。

  高清视频监控:介绍企业高清视频安装情况,列表给出高清视频安装位置、摄像头数量、清晰度,计算数据存储时间。对照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和重点监控对象,评估高清视频监控设施配置的有效性。

  介绍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功能及配置情况,明确是否具备数据异常报警功能、异常情况处理及记录等功能,分析无组织排放源清单所对应的生产作业信号、无组织治理设施运行信号、TSP监测仪监测数据、高清视频监控录像等接入情况,并对监测监控设施存储能力符合性进行评估。

  针对3.2描述的重点问题,介绍企业整改过程及整改后情况,列表给出重点项目整改前、后照片。简述除尘系统整改情况,附件给出除尘系统风量分配和线运输台账建立情况

  介绍企业运输管理系统及运输基础台账的建立情况、台账信息、负责登记管理的部门职责及企业运输组织方式等。分析评估台账的形式符合性、内容完整性。

  介绍门禁系统功能,说明大门及门禁视频监控设置情况,车牌号智能识别的能力,识别车辆排放阶段的能力,监控数据保存的能力,分析符合性。附门岗门禁系统照片。

  说明厂内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地方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要求。

  按照《通知》中手工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有组织评估要求,叙述评估方法。

  监测方案内容包括:监测依据、监测点位选择依据、监测评价标准、监测期间生产工况要求、监测内容等。

  (1)明确是否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试行)》(HJ/T373-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及相关规定执行。

  (2)叙述监测工作开展是否在稳定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是否如实记录生产工况负荷、各项治理设施(包括除尘、脱硝、脱硫等)的核心参数运行情况等;明确监测分析方法及使用仪器。

  选用监测方法时,应消除或避免干扰。烧结和球团废气SO2监测方法可选用HJ 1131(紫外吸收法)、HJ 1240(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629-2011(非分散红外吸收法),避免使用HJ 57-2017(定电位电解法)。

  以文字与表格相结合的形式,说明超低评估手工监测期间各排放源的环保治理设施及对应的主要生产设施实际生产工况,工况记录时间应与对应的手工监测时间相一致,全部工况数据均应来源于企业实际生产运行记录,表格中应列出各参数的设计工况和实际运行工况,分析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意见》及《指南》规定的各工序工况要求。

  总结CEMS比对监测结果,进行判断分析,并以表格的形式说明各点位CEMS主要仪器型号、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质控结果、示值误差质控结果、准确度质控结果、系统响应时间质控结果等。

  提交CEMS比对监测符合要求后的连续一个月在线监测数据,进行超低排放达标分析。

  对企业近一季度(监测频次要求超过一季度的按最近一期,并确保至少有一次超低改造完成后的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分析是否达到《意见》要求和地方排放标准。

  分别列表给出《意见》附件2规定但未进行现场监测的排放口自行监测统计表、附件2未规定的排放口及排放因子自行监测统计表。

  从措施满足性和现场运行有效性等方面说明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监测监控等方面现场评估监测方法的具体内容。

  概述企业物料储存设施数量、参数、储存方式、储存物料种类等,并列表说明。附料场分布图。

  逐一介绍企业块状/粘湿物料储存料场名称、存储物料、封闭形式、装卸料形式、出入口数量;逐一评估料场洗车台配置情况及符合性,包括洗车台位置、洗车台参数、现场情况等。并附料场封闭、出入口及洗车台照片。

  逐一介绍料场内部雾炮、干雾抑尘、除尘等措施配置情况,包括数量、参数、启动方式等,评估治理设施的有效性及料场内现场环境情况。附各治理设施、监测监控设施配置图,及雾炮、干雾抑尘、除尘器现场照片。

  逐一评估料场周边道路表面、绿化植物覆尘情况等,统计分析料场周边环境空气微站1个月数据情况,查看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中料场出入口的高清视频录像,评估周边环境质量。附料场封闭照片、高清视频录像截图及周边微站数据趋势截图。

  调取无组织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中各料场1个月的运行历史数据,通过生产作业信号和治理设施曲线,逐一评估料场内雾炮、干雾抑尘、除尘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包括污染行为发生情况、设备启停次数、时间、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情况;再结合TSP监测数据综合评估治理效果,重点评估TSP监测数据出现高频、高幅波动的时间段。附历史曲线截图、料场内装卸料作业高清视频截图或照片。

  逐一分析无组织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中各料场出口汽车清洗记录,结合进出口高清视频监控,对是否存在车辆未清洗情况、车辆清洗效果进行评估。附洗车记录截图及视频监控汽车冲洗效果截图。

  粉状物料输送:介绍企业粉状物料输送无组织源点位数、密闭运输方式,评估其符合性,并附重点点位照片(如:粉状石灰输送环节,烟气脱硫灰输送环节,高炉重力灰、高炉布袋灰及其他主要除尘器除尘灰输送环节等)。

  块状及粘湿物料输送:介绍企业块状及沾湿物料输送无组织源点位数、运输方式、物料输送过程及装卸点封闭收尘情况等,评估其符合性,并附重点点位照片。

  列出物料输送环节相关除尘系统的数量、能力、参数。对照无组织排放源清单,结合除尘系统配置情况、物料类型、产尘点封闭情况,抽查实际工作状态下部分产尘点罩面风速,评估各产尘点收尘能力的符合性。

  针对采用抑尘措施的产尘点,应说明未采用收尘措施的原因及必要性,评估抑尘措施的数量、参数、启动方式等的符合性。并附抑尘设施现场作业照片。

  调取无组织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中物料输送环节1个月的历史数据,逐一分析相关除尘系统的电流、压差等数据是否较设计值出现较大差异,统计分析各排放源TSP监测数据是否出现高频、高幅波动;并结合生产作业信号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评估运行情况。

  针对采用抑尘措施的产尘点,根据无组织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中1个月的运行历史数据,逐一分析生产作业信号、抑尘设施运行信号、TSP监测数据,评估其同步运行情况和治理效果。

  查看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中物料输送环节的高清视频监控录像,评估可见烟/粉尘外逸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评估各收尘点未见明显可见粉尘外逸,转运站、皮带通廊等外部表面无明显积尘,落料点周边、皮带通廊内部未见明显积料、积灰现象,证明实际治理效果良好(并附典型点位现场照片,具体点位应至少包含各上料点、烧结/球团配料室混合皮带、烧结机尾、烧结环冷机下散料点落料点、烧结/球团矿成品输送皮带、高炉矿槽槽上、槽下等)。

  介绍各生产工艺设施封闭及密闭罩、收尘罩设置情况,评估其符合性,并附照片。

  列出生产工艺环节相关除尘系统的数量、能力、参数。对照无组织排放源清单,结合生产工艺设施规格、除尘系统配置情况、物料类型、产尘点封闭情况,评估各产尘点收尘能力的符合性。

  针对采用抑尘措施的产尘点,应说明未采用收尘措施的原因及必要性,评估抑尘措施的数量、参数、启动方式等的符合性。并附抑尘设施现场作业照片。

  调取无组织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中生产工艺环节1个月的历史数据,逐一分析相关除尘系统电流、压差等是否较设计值出现较大差异,统计分析各排放源TSP监测数据是否出现高频、高幅波动;并结合生产作业信号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评估运行情况。

  针对采用抑尘措施的产尘点,根据无组织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中1个月的运行历史数据,逐一分析生产作业信号、抑尘设施运行信号、TSP监测数据,评估其同步运行情况和治理效果。

  查看无组织排放集中控制系统中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等处的高清视频监控录像,评估可见烟/粉尘外逸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评估各收尘点未见明显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设施周边未见明显积料、积灰现象,证明实际治理效果良好,并附典型点位现场照片(具体点位应至少包含烧结混合机、烧结环冷机、高炉矿槽槽上、槽下、高炉出铁场、高炉炉顶料罐均压放散废气回收等)。

  参照《通知》要求对清洁运输比例、进出厂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等进行评估。

  统计评估期内三个月大宗物料和产品进出厂的运输情况,计算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并列表说明,主要包括大宗物料和产品名称、运输方式、每月的运输量等。

  对企业码头、工业场站、汽车运输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清洁运输的进出厂环节进行核证。附照片展示现场核验情况。

  对比分析评估期内三个月原辅燃料生产消耗量和运输量,以及产品产量和运输量,分析生产和消耗数据的对比情况。对比分析三个月吨产品主要原燃料运输量与一年周期吨产品运输量符合性,以验证三个月的代表性及有效性。

  核查评估期间企业不同运输方式运输台账运输量与原始票据净重量之间的差距,分析运输台账与票据是否一致。其中火运、水运和皮带(或管道)输送的票据全部核验、汽车票据以抽查形式完成(每个月选择一周的汽车运输票据)。

  描述企业运输车辆和车次情况。列表展示,主要包括运输物料种类,每月运输车次和车辆数。分析评估周期内门禁系统运输车次与运输台账的相符性。

  随机抽取(1-2天,每个门岗2小时)进出厂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核验,与台账信息比对,并通过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环保网(和重型柴油车排放阶段查询平台()查询等途径,核验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VIN)、燃料种类、注册日期、车辆所有人、车辆照片、环保信息一致性,最终判定车辆排放阶段。厂内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性分析。

  随机抽取进出厂运输车辆视频监控记录(每个门岗2小时)与固定运输车辆台账进行一致性核查。说明临时车辆进场申请流程。

  说明企业厂内运输车辆情况,车辆排放阶段,是否进行编码登记。厂内运输车辆通过建立台账完成企业内部编码登记,记录内容包括:环保登记编码或内部管理号牌、车牌号码、车辆排放阶段、燃料种类、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VIN号)、车辆出厂日期、承运单位等信息。

  现场抽查10%及以上厂内运输车辆,通过机动车行驶证、汽车铭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动车环保网(.cn)、重型柴油车排放阶段查询平台()查询等途径,核验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VIN)-环保信息一致性,并判定车辆排放标准及与台账记录的一致性。

  说明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是否进行环保编码登记。根据当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政策要求,判定是不是满足地方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要求。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记录机械类别、环保登记号码、发动机型式核准号、燃料种类、排放阶段、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登记类别、车辆所有人、厂内号牌、机械照片等信息。

  现场抽查10%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车辆制造铭牌、车辆环保铭牌、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标识卡等途径,核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发动机号码-机械环保代码-环保登记编码一致性,并判定车辆排放标准及与台账记录的一致性。

  有组织、无组织和清洁方式运输是不是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

  从治理工艺技术和参数、DCS控制系统、有组织手工监测、CEMS在线监测、自行监测等方面进行总结,给出评估结论。

  从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监测监控等方面进行总结,给出评估结论。

  从清洁方式运输比例,门禁与视频监控、进出厂汽车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情况进行总结,给出评估结论。

  附件10:除尘系统风量分配和线:无组织治理设施(除尘、抑尘)评估期内运行曲线:无组织排放源点位罩面风速抽测情况

  包括企业法人名称、地理位置、主要装备、当年主要产品产量、环保管理情况、近三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等。

  1. 总体情况对全厂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改造起止时间、总投资及吨产品投资、运行成本等。

  参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以下简称《意见》),对重点排放环节(如烧结机机头和机尾、球团焙烧、高炉矿槽及出铁场、热风炉烟气等)改造项目的技术路线、设施主要参数、投资情况、开工时间、投运时间、改造建设单位等情况进行说明(可列清单描述)。

  参考《意见》要求,对重点环节(物料储存、物料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改造内容及控制措施的技术方法或路线、投运时间等情况进行说明(可列清单描述)。

  厂外清洁方式运输改造内容、技术路线、改造时间等情况进行说明。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类型情况及改造情况。

  (2)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情况,按照《意见》要求安装CEMS、分布式控制管理系统(DCS)情况,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监测和空气质量监测微站布点建设情况等。

  各有组织源是否按规定开展 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工作、CEMS监测数据是不是准确有效、手工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是不是达到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自行监测数据是否满足超低排放或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等结论。

  清洁方式运输评估监测结论,包括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量、近三个月清洁运输比例,进出厂车辆排放阶段是否满足要求。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情况及是否满足地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等有关要求。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东莞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含)至65蒸吨/小时(含)的自备电厂锅炉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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